内蒙古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

巴达仍贵小学

>学校首页>菁菁校园>学校公告>内容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4-23 07:22 发布单位: 科尔沁右翼前旗巴达仍 浏览量: 2619 【公开】

内工发〔2019〕12号


各盟市工会,各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各有关企业工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推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进一步促进全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精神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特点,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自治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自治区总工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把各种不同就业形式的职工组织参与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中来,形成党政支持、工会监管、协会运作、自我管理、多方协助的工作格局。二是团体性原则。互助保障行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互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不接受个人单独参加。三是互助性原则。保障行动发扬“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共享互助权益。四是公益性原则。互助保障行动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有关活动,由自治区总工会创办的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管理,实行专户专款专用。

三、行动内容

(一)参互对象。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待时机成熟后,再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农牧民工逐步加入到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中来。

(二)行动项目。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即:参互职工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给予报销。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展特种疾病、女职工特殊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其他项目。

(三)资金筹措。互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措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措:职工个人缴纳、工会经费资助、政府(行政)经费支持、社会赞助、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方式。当年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一年度,作为风险储备金。

缴费标准:每个互助期为一年。首批行动中职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含自治区总工会每人补助的10元),每人限缴一份;今后,根据开展的项目及互助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缴费要求:互助金由参互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并以公对公的形式交到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每期缴费一次,一经交纳,不予退还。但医疗互助关系允许随工会组织关系在互助保障行动统筹区域内转移接续。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缴费。

(四)补助标准。参互职工的补助不设定免责期和次数,实行分段计算。即:在一个互助保障行动有效期内,互助保障行动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互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不累计重复计算,但一个互助期内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

(五)资金的使用管理。所筹措的互助金全部用于参互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全区统筹、统一核算。在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监事会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区总将对补助的申请、支付的条件和工作流程、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把关,规范审批。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措施。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在盟市级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设立办事处,在旗县(区、市)总工会设立代办点。办事处、代办点负责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申请资料的审核、补助金的初审、核定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在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会设立代办员,主要负责宣传发动、政策咨询、申请资料的上报、互助金的收缴和补助金的申请等工作。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筹集与互助金的一定比例保障计提(不超过实际交纳互助金总额的5%),并按同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基层代办费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抓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组织发动工作,要把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作为拓宽工会服务渠道、维护职工切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切实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主动抓、全会集中抓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力量配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顺利实施。全区产业工会、驻区中央企事业单位工会与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活动在当期结束后,一律不得再组织实施。目前我区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中央所属单位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要逐步统一纳入全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范围。

(二)周密部署安排。各级工会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迅速行动起来,强力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区总的统一部署和要求,4月下旬开始,全面启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金的收缴工作;5月初启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补助金的发放。区总将建立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深入到各自联系的盟市、产业工会督促指导,掌握工作进程。各盟市、旗县(区、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也要参照区总的做法,深入到一线督促指导工作的开展,自治区总工会每半年听取一次汇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向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积极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利用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行动的目的意义、入会条件、补助标准、办理流程及相关内容,大力宣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的公益性、互助性、群众性,努力把主旨讲清、实惠讲明、道理讲通,为广泛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扩大社会各界对职工医疗互助行动的认知度、认同度、支持度、参与度。

(四)加强考核激励。自治区总工会将职工互助保障行动作为服务职工、为职工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全区工会工作年度考核和城镇困难职工帮扶工作范围,作为工会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全年工会工作不得评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自治区总工会将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章)等方面优先考虑,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将此通知转发各基层工会并上报办事处、代办点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见附件5)。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3.内蒙古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工作任务分配表

      4.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分片包干责任表

      5.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组织机构联系表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9年4月15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形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自治区总工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以下简称“本行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行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负担过重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本行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本行动遵循“职工自愿、互助互济、工会组织、团体参加”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的要求,按照“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依法自治、自主运营”的原则和管办分离的精神,为确保本行动的平稳、安全、顺利开展,结合《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章程》,成立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以下简称“互助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互助办”)。

第五条 互助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会发展规划;

(七)审议通过职工互助保障行动种类;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授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范围;

(十)审议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是互助会的执行机关,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总数为单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决定互助金收支标准调整;

(六)审查批准互助经费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变更、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和修改互助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互助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其主要职责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互助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监事人数为单数。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监事长;

(二)选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机构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互助办。互助办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若干。承担互助会的日常工作,下设相应工作机构。

 互助办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行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管理和补助金的支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负责拟制修改互助会有关制度和办法;

(四)拟制互助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指导各办事处、代办点开展业务工作;

(六)对各办事处、代办点支付补助档案的管理进行检查;

(七)负责编制预决算;

(八)对互助金收支标准提出调整建议;

(九)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盟市工会、自治区产业工会设立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接受互助办的业务指导。办事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补助金申请初审、纸质档案管理等职责。

各办事处在旗县(区、市)总工会和大型企业设立代办点。代办点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入会会员审核、补助金申请初审、会员档案及日常管理等职责。

代办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基层工会设立代办员。代办员负责宣传、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本行动,承担互助金收缴、补助金申领等职责。

第三章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十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互助行动,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为体现互助互济性质,本行动均由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接受职工个人单独参加。未单独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所属单位职工统一参加。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行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十四条 凡2019年开始参加本行动的职工连续两年以上(含本数)或连续参加本行动十年以上的达到退休年龄且自愿继续参加本行动的可以继续参加,但中途中断的不再接受。具体交纳互助金的数额及补助金的报销比例,根据当年《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实施细则》确定。

第四章   互助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五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

(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每年度互助金的交费标准由互助办提出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七条 参加本行动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单位工会或各盟市、产业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代办点或办事处;代办点或办事处务必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以备互助办适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互助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若当年度互助金有结余,结转至下年度结余;若当年度互助金出现赤字,则由历年结余、利息弥补;若滚存互助金出现赤字,由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第二十条 实施本行动所需工作经费:

(1)互助办工作经费由区总工会经费保障支出;

(2)各办事处、代办点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筹集与互助金的一定比例保障支出(不超过本机构实际收缴互助金总额的5%),并按同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基层代办费管理办法及有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本行动的各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职工监督。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应于监事会审计后,十五日内在自治区总工会和互助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不可抗力的风险,实行专户存储。如需动用,由互助办报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第五章   互助保障补助待遇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互助保障行动的职工在互助保障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年规定的标准获得相应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金,互助保障补助金审核和支付按当年规定流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数据设定互助保障补助标准,互助保障补助标准按照职工发生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后的自付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

活动实施细则

为了缓解职工因病住院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行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参互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尚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参加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其在参互期内发生医疗保障的按本细则执行。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且职工必须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单位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的80%(含)。

第二条 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档各一份;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位可统一出具缴费证明)。

第三条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互助保障期限为一年,从办结参互手续后的次日零时起至1年保障活动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二章   互助金及监管

第四条 参加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定为每人每期交纳100元互助金。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论是否享受互助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工会的补助;

(3)自治区总工会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互助金由单位工会(或盟市、旗县区、产业工会)接受职工申请时一次性收取(每人每期限交一份)。

第七条 单位工会或盟市、产业工会收取的互助金,应当按规定时限上交到互助办指定的银行。上交互助金时,各办事处或代办点应通过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管理系统上传《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申请表》(附件2-1)、《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单位台账》(附件2-2)、《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参互汇总表》(附件2-3)电子文档,纸质文档由各代办点上报相应的办事处留存。经审核通过后,由互助办给参加本活动的单位统一开据相关票据。

第八条 互助金收支情况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经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监事会审计后在自治区总工会网站等媒体公示,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互助待遇和支付

第九条 参互会员在互助保障期限内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逾期不缴纳互助金或缴费不足的,不能享受相应补助。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内蒙古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一次起付标准,采用单次住院按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暂定为每个互助保障期限内补助金额最高为 25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0—10000元(含)的,按30%比例给予补助;

2.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不含)—100000元(含)的,按70%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自付部分金额在100000元(不含)—250000(含)元范围的,按100%比例给予补助;

4.超过250000元的部分,不再补助。

第十条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保障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只扣减一次起付标准,其费用采用单次住院按比例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结算公式为:补助金=(符合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等已报销金额-职工基本医疗起付标准)×分段比例

第十一条 参互职工出院后应当在医保结算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件2-4)由会员本人(或近亲属)向所属工会提出互助保障补助金的申请,经所属工会工作人员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办事处或代办点留存,并将申请人的申请和住院相关凭证原件照片通过系统上传互助办审核。

互助保障补助金应当在参互职工提交有关资料并通过互助办审核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终结,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参互职工入院时间在互助期内,出院时间不在互助期内的,补助金按互助期内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章   互助保障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互助保障补助。

(一)互助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等;

(四)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

(五)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助保障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如有第十三条第五款所指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互助保障补助金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互助保障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中途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互助保障补助金权利,所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职工互助保障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6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职工医疗相关表册.docx



评论

还能输入140

用户评论

 | 帮助中心
主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技术支持: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备案信息代码:蒙ICP备2021001270号

经过核实,本空间由于存在敏感词或非法违规信息或不安全代码或被其他用户举报,
已被管理员(或客服)锁定。
本空间现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解锁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锁定人处理。

当前机构空间已被管理员(或客服)封锁。
目前机构空间无法正常访问,也无法进行任何操作。
如需重新开放,请联系当地教育技术部门,由当地教育技术部门联系管理员(或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