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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6-11 16:11 发布单位: 科尔沁右翼前旗巴达仍 浏览量: 7019 【公开】


为做好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现人员平稳过渡和政策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现就自治区中小学校原有具备相应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人员范围

自治区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其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小学教师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要求完成人员过渡,不在此次人员过渡范围。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自治区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一)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过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后,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岗位;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岗位;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岗位;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岗位。

三、过渡办法

(一)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用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二)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高职低聘)的人员,按照现聘任岗位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中的对应岗位;保留原专业技术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岗位聘用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四、过渡程序

(一)自治区各中小学校(单位)整理汇总本学校(单位)教师聘用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登记表》、《花名册》)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将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登记表》、《花名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符合过渡条件人员材料,报送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后,将过渡人员情况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核发批准过渡文件。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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