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教发〔2019〕384号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中小学:
根据工作安排,现将《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及时认真贯彻落实。
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为落实我旗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将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减轻农民负担,客观公正的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合理发放,帮助贫困寄宿生顺利完成学业,从而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现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旗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寄宿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汉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面约占学校在校住宿生总数的60%、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寄宿生。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350元,初中每生每年1620元。如遇政策调整,资助标准按调整后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评选条件: 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学生: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 低保家庭子女;
3、 身患残疾的学生;
4、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 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
6、 农村因父母双亡家庭经济困难;
7、 农村单亲家庭生活困难;
8、 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经济困难;
9、 农村因病致贫家庭;
10、 农村因灾返贫家庭;
11、 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按学期申请、发放。
第七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第八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补助资金。乡镇学校统一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旗直学校自行统一银行卡。受助学生必须提供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号和柜台交易小票。
第九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汇总表、公示、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科右前旗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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